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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自由作为我国现行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深入人心,但是人们在享受自由权利的同时,亦须遵守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现行法律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及旁系三代以内血亲结婚。在中国古代,婚姻自由受到的限制就更多了,“同姓不婚”即是对婚姻自由限制的明证。而明代的官员受到的限制更多一些,其除了要遵守一般婚姻禁令外,还有一项特殊的婚姻限制:亲民官不得“娶部民妇女为妻妾”。意思就是地方官员不能和属下以及治理地方的女子成婚,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就触犯了刑律,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文从明代具体法律规定及“明实录”中记载的相关案例人手,对这一特殊历史现象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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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明代官员婚姻法规及其相关犯罪探讨——以“亲民官不得娶部民妇女为妻妾”为例
来源期刊 北京档案史料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婚姻法规 地方官员 明代 妇女 亲民 法律规定 犯罪 婚姻自由
年,卷(期) 2006,(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93-203
页数 11页 分类号 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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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16 28 3.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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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
地方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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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北京档案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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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景山区京原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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