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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2006年11月27日联合公布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明确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规定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医疗广告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八项内容;医疗广告不得出现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保证治愈或宣传治愈率,利用患者、医学机构、专家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名义等八项内容;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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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工商总局、卫生部公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来源期刊 商务与法律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卫生部 工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医疗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 审查制度 所有制形式
年,卷(期) 2006,(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9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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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卫生部
工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医疗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
审查制度
所有制形式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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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商务与法律
双月刊
上海陆家浜路1141号707-7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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