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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1月22日公布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规定指出,国家公务员以及国企相关人员家属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或入股煤矿、瞒报事故等,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1)配偶子女入股可开除。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将被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招标中为亲友谋私重者开除。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情节严重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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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监察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公布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规定
来源期刊 商务与法律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违法违纪行为 政纪处分 监察部 生产监管 国家公务员 情节严重 投资入股
年,卷(期) 2006,(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0
页数 1页 分类号 D6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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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违法违纪行为
政纪处分
监察部
生产监管
国家公务员
情节严重
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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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法律
双月刊
上海陆家浜路1141号707-709室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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