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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化部于2006年11月20号出台《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娱乐场所的经营地点、经营面积、申请程序、处罚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出了“禁区”:新建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和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不能和学校、医院、机关相互毗连。意见同时了“底线”。该意见规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得小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另外,该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娱乐场所的程序中引入了公示和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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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文化部为新建娱乐场所定新规
来源期刊 商务与法律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娱乐场所 文化部 居民住宅区 文物保护单位 营业面积 管理条例 经营地点 经营面积
年,卷(期) 2006,(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5
页数 1页 分类号 F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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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
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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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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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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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法律
双月刊
上海陆家浜路1141号707-709室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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