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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学术界一般都认为在建国初期建立律师制度过程中,确定律师职业的性质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公职人员,那么这一论断是否符合历史实际呢?文章分析产生这一论断的五个方面的因素,并从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处的组织性质、经费及律师的审批手续等方面说明这一时期律师职业的性质是社会法律服务者而不是国家公职人员。当时赋予律师国家干部身份不过是一种一次性、临时性、过渡性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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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试论建国初期律师职业的性质
来源期刊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建国初期 律师 职业性质 国家公职人员 审批手续 中国
年,卷(期) 2006,(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8-91
页数 4页 分类号 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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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刘夕海 北方工业大学法学理论研究所 5 3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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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建国初期
律师
职业性质
国家公职人员
审批手续
中国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双月刊
1008-7613
41-1258/G4
河南省新乡市金穗大道东段
出版文献量(篇)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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