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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优先受偿权),是指以特定的物,即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为标的物,担保承包人的特定债权即工程价款的实现.该权利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但源自于债权.因此,这项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时间上的限制.由于《合同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给人民法院审理与执行相关案件带来适用法律上的困难.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遵循立法本意,参照《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关于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分别为1年和3个月的规定,在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这一期限完全可以满足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需要,对发包人而言也具有合理性.该批复还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笔者认为,该《批复》关于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日的规定值得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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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如何确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评法释[2002]16号批复第4条的规定
来源期刊 法律适用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06,(3) 所属期刊栏目 问题探讨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9-80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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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半月刊
1004-7884
11-3126/D
大16开
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1号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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