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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该解释同时指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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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交通肇事共犯问题的探讨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因逃逸致人死亡” 共犯 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交通肇事罪 主管人员 机动车辆
年,卷(期) 2006,(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5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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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秀生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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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因逃逸致人死亡”
共犯
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交通肇事罪
主管人员
机动车辆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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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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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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