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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方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撤销仲裁裁决,一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作出了规定.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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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正确处理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关系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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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6,(9) 所属期刊栏目 执行论坛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5-96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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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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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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