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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深圳市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正式获审议通过。这标志着国内首部改革创新法的正式出台,也意味着从此深圳改革创新出现失误,将免予追究责任。这一被人称为“试错条例”的法规,在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改革创新工作发生失误,有三个条件是可以免责的:一是改革创新方案制定程序符合条例有关规定;二是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三是没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在审议过程中,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改革创新需要法律支撑和保障,对改革创新工作进行基本的法律规范,对改革创新工作给予一定的促进和保障。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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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深圳改革失败可免责
来源期刊 天津支部生活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深圳经济特区 改革失败 免责 改革创新 人大常委会 制定程序 创新方案 组成人员 法律支撑 创新需要
年,卷(期) tjzbsh_2006,(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6
页数 1页 分类号 F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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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深圳经济特区
改革失败
免责
改革创新
人大常委会
制定程序
创新方案
组成人员
法律支撑
创新需要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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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天津支部生活
半月刊
0412-0892
12-1001/D
天津市和平区湖北路14号
6-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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