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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四)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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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释义(五)
来源期刊 江苏劳动保护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06,(2) 所属期刊栏目 宣贯《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专栏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14
页数 4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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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全生产
月刊
1006-3390
32-1778/X
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5-1号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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