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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7月12日发布“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该通知明确下列五种情况下的出口货物将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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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新规
来源期刊 中外玩具制造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 出口退税 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 税务机关 增值税 申报 期限 征收 内销
年,卷(期) zwwjzz_2006,(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3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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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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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玩具制造
月刊
1672-8564
44-1609/TS
大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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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08
2004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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