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基本信息来源于合作网站,原文需代理用户跳转至来源网站获取       
摘要: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当子女有条件赡养老人而不履行义务时,父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法院根据父母的诉讼请求,查明情况后,可判决令子女给付。如子女坚持不给,法院还可强制执行子女的财产。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相关文献总数  
(/次)
(/年)
文献信息
篇名 谁应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来源期刊 老年世界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赡养义务 老年人 人民法院 《婚姻法》 中国 生活困难 劳动能力 诉讼请求 强制执行 不履行 赡养费
年,卷(期) 2006,(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3.9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传播情况
(/次)
(/年)
引文网络
引文网络
二级参考文献  (0)
共引文献  (0)
参考文献  (0)
节点文献
引证文献  (0)
同被引文献  (0)
二级引证文献  (0)
2006(0)
  • 参考文献(0)
  • 二级参考文献(0)
  • 引证文献(0)
  • 二级引证文献(0)
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赡养义务
老年人
人民法院
《婚姻法》
中国
生活困难
劳动能力
诉讼请求
强制执行
不履行
赡养费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老年世界
月刊
1007-7502
15-1013/C
16开
呼和浩特市兴安南路137号
16-23
198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2205
总下载数(次)
11
总被引数(次)
28
论文1v1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