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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汽车不属于生活消费品,遭遇汽车欺诈不能依据《消法》第49条享受双倍赔偿的保护?日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书在当地甚至全国都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并引起全国人大法工委、中消协等部门的关注。该法院判决认为,汽车不属于生活消费范畴,《消法》的调整范围不包括汽车消费纠纷。这样一个判决书意味着:老百姓在购买家用汽车过程中,遇到欺诈、质量等各方面问题时,无法利用《消法》这个法律武器维权。而当地法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决,其主要一个观点就是汽车是奢侈品,不属于《消法》调整范围之内。以此逻辑推理,商品房、钻石珠宝、私人飞机等也将被排斥在消费之外。事实果真如此吗?记者带着这个疑问展开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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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一纸判决引发“地震”:汽车算不算生活消费品?
来源期刊 消费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生活消费 小汽车 消法 双倍赔偿 消费者 欺诈行为 四川省 判决书 消费纠纷 消费需要
年,卷(期) xfb_2006,(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2-21
页数 10页 分类号 F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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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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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消费
小汽车
消法
双倍赔偿
消费者
欺诈行为
四川省
判决书
消费纠纷
消费需要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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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消费
其它
1671-7732
44-1560/F
16开
深圳市罗湖区北斗路消费杂志大厦5楼
200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9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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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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