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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和浙老干[1997]23号、[1997]财社5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我省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去世后的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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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期刊 浙江人事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浙江 财政厅 企事业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离休干部 一次性 老干部局
年,卷(期) 2006,(B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48
页数 1页 分类号 D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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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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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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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离休干部
一次性
老干部局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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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浙江)
月刊
杭州市保俶路32号3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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