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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分期缴付资本制下的会计处理 在新的公司法中采用了有期限的分期缴付资本制.其主要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降低了公司法定最低资本的要求标准,即有限责任公司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500万元;第二,允许股东首次缴付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其余的部分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第三,关于出资形式,新公司法一方面丰富了可作为出资的资产形态,将1993年公司法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改为"知识产权",并增加"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为其他有价财产的出资如采矿权、股票、特许经营权等预留了法律的空间,并将1993年公司法中对限制技术出资不超过注册资本20%的规定,修改为以货币出资的部分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上述变化产生的财务会计问题是必须理清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关系.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实收资本是股东作为资本投入到公司中的各项资产的价值.在法定资本制的条件下,两者尽管是从不同角度描述资本,但在会计角度无论是数额、入账时间,还是所传递的信息上,均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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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试析新《公司法》下八大财务会计问题的变化
来源期刊 财会研究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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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6,(5) 所属期刊栏目 会计论坛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0-21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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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燕 北京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37 1101 12.0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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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研究
月刊
1004-6070
62-1096/F
大16开
兰州市东岗西路696号
54-80
1980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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