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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非诉行政案件时往往根据该条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与加处罚款一并申请。但是,由于缺乏一定的理论支持,司法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对加处罚款的处理方式也各有不同。本文试结合理论与实务,就人民法院执行加处罚款的必要性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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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人民法院执行加处罚款的必要性分析
来源期刊 城建监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罚款 行政机关 法律规定 行政案件 当事人 财物
年,卷(期) 2006,(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2-24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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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罚款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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