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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7月13日,为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吉林省政府颁布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吉林省明确规定一旦企业发生拖欠行为,用人单位要向农民工加付被拖欠工资50%到1倍的赔偿金。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还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对发生过严重拖欠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等用工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5名预存工资保证金。同时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意见》还要求,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如果建设单位不按合同落实建设资金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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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吉林:拖欠农民工工资要加付赔偿
来源期刊 中国工程建设通讯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农民工工资 吉林省政府 拖欠行为 赔偿金 建筑施工企业 工资支付 《意见》 用人单位 合同价款 建设单位
年,卷(期) 2006,(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6
页数 1页 分类号 F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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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农民工工资
吉林省政府
拖欠行为
赔偿金
建筑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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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用人单位
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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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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