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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黑龙江省新制定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实行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有几个特点:一是《条例》在题目上,增加了“监督”两个字,二是把质量责任主体范围扩大到7方,即把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也列为质量责任主体,并明确了相关的法定责任,这就把与工程质量相关的责任主体全部纳入到政府监管的范围中;三是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法定为由各级监督机构进行备案;四是充分赋予监理单位的法定权限;五是明确了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法律地位;六是把一户一验的分户验收纳入法规当中进行约束;七是直接授权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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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黑龙江:颁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新条例
来源期刊 中国工程建设通讯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质量监督管理 黑龙江省 监督管理条例 《条例》 工程质量检测 责任主体 监督机构
年,卷(期) 2006,(1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8
页数 1页 分类号 F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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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质量监督管理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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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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