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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北京市国资委出台《关于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进一步加大国资监管力度。对资产损失责任人追究的方式主要有:经济处罚,包括扣减绩效年薪、罚款等。组织处理,包括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解聘、降职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其中,相关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由党组织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禁入处理,包括在5年内或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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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北京:资产损失严重终身不得担任国企领导
来源期刊 中国工程建设通讯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资产损失 北京市 国企领导 终身 相关责任人 责任追究 国有控股 企业负责人
年,卷(期) 2006,(20)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8
页数 1页 分类号 F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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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
北京市
国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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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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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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