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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合并。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特制定《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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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期刊 浙江节能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资源综合利用 管理 《行政许可法》 国家经贸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务院办公厅 综合利用工作 国家税务局
年,卷(期) 2007,(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4
页数 4页 分类号 F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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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资源综合利用
管理
《行政许可法》
国家经贸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务院办公厅
综合利用工作
国家税务局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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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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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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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浙江节能
季刊
杭州市河东路249号浙江省节能协会502
出版文献量(篇)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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