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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进一步严厉打击无准运证承运、托运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堵塞违法运输烟草制品的渠道,整顿和规范广州货运站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异地携带烟草专卖品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否则,依照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进行处理。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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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的联合通告
来源期刊 广州政报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烟草专卖品 烟草制品 消费者利益 无准 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 稽查大队 滤嘴棒 行政执法 专用机械
年,卷(期) gzsrmzfgbb_2007,(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2-43
页数 2页 分类号 F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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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品
烟草制品
消费者利益
无准
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
稽查大队
滤嘴棒
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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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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