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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官对合同的解释无法脱离其能动性,而主观性的解释须以客观性为目的.因而,法官能动解释合同时应采取两个规则:一是以私人利益为衡量标准,以理性第三人的标准进行判断,二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衡量标准,以公平、正义、诚信原则为判断原则.同时还对法官的能动性予以下列限制:首先,在法官在适用理性第三人的标准时,应尽量避免以所谓的“理性第三人”之名而做出的偏离缔约人真意的解释.其次,法官在合同解释中的自由裁量权要受合同解释规则、合同文本内容、法官职业共同体之规则、公平正义、诚信诸基本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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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法官在合同解释中的能动性及其限制
来源期刊 法律方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合同解释 理性第三人 社会公共利益 自由裁量权
年,卷(期) 2007,(1) 所属期刊栏目 理论研究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8-124
页数 分类号 D9
字数 8813字 语种 中文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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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李霞 山东大学法学院 138 1702 23.0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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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合同解释
理性第三人
社会公共利益
自由裁量权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法律方法
半年刊
32开
济南市经九路胜利大街39号
200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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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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