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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对隐匿、转移、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这本来有利于保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但实施起来却有不少困惑.主要问题是离婚“时”究竟指何时并不明确,别有用心的一方可借此为自己在离婚前隐匿、转移、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进行狡辩.按照立法者的原意.《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不应该只局限于“离婚时”,那么,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匿、转移、侵占夫妻共同财产都应受到处罚。由此可见.《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时间状语“离婚时”是一疏.应作适当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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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离婚“时”究竟指何时——《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实施中的困惑及修改建议
来源期刊 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离婚时 夫妻共同财产 疏漏 修改
年,卷(期) 2007,(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4-26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3.9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胡湘荣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 5 2 1.0 1.0
2 文爱军(英文译校)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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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离婚时
夫妻共同财产
疏漏
修改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双月刊
1009-1432
43-1323/C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
出版文献量(篇)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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