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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刑事侦查构造不具备诉讼形态,且中立性质的司法审查缺位,未形成个人与侦查机关的均衡格局,存在不和谐之处。有诉讼必有裁判,但审判机关不应介入侦查的实体裁判,宜通过司法审查介入侦查“诉讼”,建立以裁判机关为司法审查中心的控辩诉讼形态:审判机关是司法审查中心,定位为裁判中心,通过司法审查对控辩双方进行裁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代表控方,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辩方在构造底部的平面空间进行控辩诉讼。侦查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通过复议、复核进行制约;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是协助关系,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进行诉讼程序和证据进行监督;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享有与控方相称的诉讼权利,并可向审判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一“金字塔”形构造改革措施的施行具体可从束权、赋权、弱权三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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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侦查构造诉讼化问题研究
来源期刊 广东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侦查构造 诉讼形态 司法审查
年,卷(期) 2007,(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2-61
页数 10页 分类号 D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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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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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侦查构造
诉讼形态
司法审查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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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广东法学
双月刊
广州市政民路51号15楼广东省法学会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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