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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首先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我国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提出的保留是应当以我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为前提。但当事人可以协议排除《公约》的适用。对于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协议约定适用《公约》。不能简单地以《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作为我国法院或仲裁庭适用《公约》的依据。仲裁案件中适用《公约》更为灵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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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以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实践为基础
来源期刊 国际贸易法论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法律适用 法律选择 意思自治
年,卷(期) 2007,(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66-181
页数 16页 分类号 D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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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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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论丛
年刊
16开
上海市
200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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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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