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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该法条是对于刑事案件涉案款物的扣押、冻结和保管的规定,虽然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赃证物的保管都有相关规定,最高检也出台了相关文件,但笔者认为现行对于赃证物管理内容的规定仍然比较笼统和原则,对于办案机关解决具体问题的指导作用并不明显,导致实践中对于涉案赃证物的保管出现诸多问题。针对此,笔者建议尽快制定公检法三机关统一细化的赃物管理规定,并设想建立专门的赃证物保管部门,集中负责赃证物的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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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关于建立专门赃证物保管部门的设想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保管工作 刑事案件 管理内容 人民检察院 诉讼规则 第二款 刑诉法
年,卷(期) tjjcb_2007,(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4-25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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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海东 6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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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工作
刑事案件
管理内容
人民检察院
诉讼规则
第二款
刑诉法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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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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