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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马某某从1984年3月起在华丽公司担任出纳工作,1993年华丽公司修职工集资房,马某某被安排负责收取职工集资房款。根据华丽公司当时的规定,在公司有户口并按规定全额缴纳集资房款的,可以参与华丽公司集资建房。马某某符合条件,先后三次缴纳了20000元集资建房款,均由本人开收款收据并加盖了财务专用章。1996年8月10日马某某与华丽公司签订了住房合同,华丽公司于1997年给马某某分配了集资房一套。2001年,华丽公司以马某某违反住房合同的规定,要求其退回住房,并缴纳房租费起诉到某区法院,某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认为华丽公司未办理征地手续,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认定双方签订的住房合同无效,判令马某某搬迁。马某某已于2001年7,q搬出,将此房交给了华丽公司。同时,马某某以某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违背了“因合同无效所取得的财产双方应相互返还,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的法律规定,先后向某区法院和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要求华丽公司返还20000元集资房款。两级法院均以其要求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原审案件审理为由,驳回了马某某的申诉。随后马某某于2004年3月15日向某区法院起诉,要求华丽公司返还集资房款20000元。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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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这笔集资建房款是否应该返还
来源期刊 法律与监督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集资房 房款 中级人民法院 合同无效 职工集资 民事判决 案件审理 出纳工作
年,卷(期) 2007,(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3-44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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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集资房
房款
中级人民法院
合同无效
职工集资
民事判决
案件审理
出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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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法律与监督
月刊
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270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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