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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第3条规定:“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但司法实践中有些赃物的追缴却比较复杂,在许多案件中赃物会很快被销售变现,并被挥霍一空,如果赃物已经易手,购买人不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是否一概需要追缴呢?当赃物脱离了犯罪嫌疑人.以各种途径进入流通领域后,对赃物的追缴就不再是单纯的刑事法律上的问题.还涉及到了民法上善意取得、公示、公信等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流通秩序的制度。根据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做法,赃物如果进入了流通领域,善意的购买人不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动产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要遵守公示、公信原则,善意购买人有可能取得赃物的合法所有权而不被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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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不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是否要追缴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赃物追缴 善意取得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 商品流通秩序 司法实践 流通领域 犯罪嫌疑人
年,卷(期) tjjcb_2007,(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2-33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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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赃物追缴
善意取得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
商品流通秩序
司法实践
流通领域
犯罪嫌疑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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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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