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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98年解释”)规定的投案对象“既可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该司法解释扩大犯罪分子投案对象的范围,有利于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减少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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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一起建议认定为自首案件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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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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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投案对象接受自首后该如何处理——对自首制度中如何规范投案对象行为的思考
来源期刊 法律与监督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自首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 行为 法律若干问题 犯罪分子 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
年,卷(期) 2007,(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4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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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
行为
法律若干问题
犯罪分子
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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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法律与监督
月刊
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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