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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衡平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法院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课题。股东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时不应要求这些股东在被告不法行为时是股东。公正性和充分性应成为原告股东提起诉讼的条件。原告应否对诉讼提供担保由法院依申请视情况决定。股东代表诉讼被告的范围应定位于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公司外部侵犯公司权益者,即包括侵犯公司利益的所有人。上述人员四大类型的行为属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的法律地位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他股东在一定时间内提起诉讼的应列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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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代表诉讼的起诉要件
股东代表诉讼
起诉要件
前置程序
受理费用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构建
公共利益
民事公益诉讼
当事人主体资格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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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
来源期刊 广东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股东代表诉讼 原告资格 被告范围 被告行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年,卷(期) gdfx,(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8-63
页数 6页 分类号 D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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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股东代表诉讼
原告资格
被告范围
被告行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广东法学
双月刊
广州市政民路51号15楼广东省法学会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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