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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强制登记主义的立法选择决定了企业登记创设力的产生。我国长期奉行的统一主义立法模式衍生了种种弊端,故实行证照的完全分离,将创设力的内容——企业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在表征形式予以区分更为科学。鉴于登记注册证为企业主体资格的表征,创设力的生效时间当以登记注册证的签发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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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企业登记之创设效力探讨
来源期刊 广东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企业登记 创设力 强制登记主义 登记注册证
年,卷(期) 2007,(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8-52
页数 5页 分类号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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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柴瑞娟 武汉大学法学院 11 194 6.0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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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企业登记
创设力
强制登记主义
登记注册证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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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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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广东法学
双月刊
广州市政民路51号15楼广东省法学会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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