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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下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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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职工伤亡后应享受的待遇
来源期刊 农家科技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待遇 职工 《工伤保险条例》 伤残等级 伤亡 保险基金 劳动关系 工资
年,卷(期) njkjb_2007,(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4
页数 1页 分类号 F2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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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待遇
职工
《工伤保险条例》
伤残等级
伤亡
保险基金
劳动关系
工资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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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农家科技
月刊
1003-6989
50-1068/S
16开
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1幢19楼
78-97
1985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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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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