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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中,都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在第四次审议物权法草案中,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者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但是在第五次审议物权法草案的时候,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不再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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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业主委员会最好靠边站
来源期刊 现代物业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委员会 业主 人大常委会 法律地位 提起诉讼 物权 审议
年,卷(期) 2007,(01S)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8
页数 1页 分类号 F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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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乔新生 614 302 8.0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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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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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
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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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
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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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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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业:新业主
月刊
1671-8089
53-1179/N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北站)SOHO俊园大
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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