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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中的“毁坏”一词应按照目的解释论作出扩大解释,即指“使树木本来效用减少或丧失的行为”。“毁坏”一词包括了“采伐”之意,为减少解释的麻烦,可将本罪中的“采伐”一词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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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客观行为
来源期刊 美中法律评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采伐 毁坏 目的解释 效用侵害说 客观行为
年,卷(期) 2007,(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4-48
页数 5页 分类号 D924.36
字数 语种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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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熊永明 南昌大学法学院 57 366 11.0 15.0
2 蒋璐 南昌大学法学院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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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采伐
毁坏
目的解释
效用侵害说
客观行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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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美中法律评论:英文版
月刊
1548-6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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