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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 2005年9月,原告(广州市贝维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被告(广州市采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发出的律师函,内容是: "近日贵公司未经本公司的许可,用贝维雅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名义,正以摹仿、复制的方式,擅自生产该公司已申请注册,且早在若干年前已在中国市场上销售并为消费者所熟悉的inje(中文名称:莹肌)口服及外用精油、胶囊和护肤品等系列产品,同时在湖北、云南等省进行大量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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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限制
来源期刊 中华商标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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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7,(6) 所属期刊栏目 评案说法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9-72
页数 4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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