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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人认为,规划执法部门依《城市规划法》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说应当向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程序,理由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个人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即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违法建设案件中,责令限期拆除的建筑物价值一般较大,因此,也应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笔者不认同这种看法,基于如下两点理由,笔者认为,责令限期拆除处罚中当事人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并非法定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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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关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违法建设案件是否应当向当事人履行听证告知程序的认识
来源期刊 城建监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违法建设 当事人 拆除 程序 《城市规划法》 案件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
年,卷(期) 2007,(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0-21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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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海洋 3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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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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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
当事人
拆除
程序
《城市规划法》
案件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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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城建监察
月刊
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仁安里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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