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基本信息来源于合作网站,原文需代理用户跳转至来源网站获取       
摘要:
最近高检院出台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列举了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三种轻微刑事案件,目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正在对此进行积极的探索。其中对于刑事和解调停人具体由谁担任,存在不同的见解和做法。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多数由检察官、法官担任,还有少数由社会调处机构担任。结合我们自身办理刑事和解的实践和思考,笔者认为,刑事和解的调停人应当由专门的社会和解机构担任。
推荐文章
刑事和解制度探索与应用
刑事和解制度
范围
应用
试论审判阶段刑事和解的检察监督
刑事和解
检察监督
舆论压力
试论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
刑事和解
适用范围
重罪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相关文献总数  
(/次)
(/年)
文献信息
篇名 刑事和解应由专门的和解机构主持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刑事和解 机构 主持 刑事司法政策 轻微刑事案件 司法实践 第12条 检察工作
年,卷(期) tjjcb_2007,(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9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14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于盛乐 1 0 0.0 0.0
传播情况
(/次)
(/年)
引文网络
引文网络
二级参考文献  (0)
共引文献  (0)
参考文献  (0)
节点文献
引证文献  (0)
同被引文献  (0)
二级引证文献  (0)
2007(0)
  • 参考文献(0)
  • 二级参考文献(0)
  • 引证文献(0)
  • 二级引证文献(0)
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刑事和解
机构
主持
刑事司法政策
轻微刑事案件
司法实践
第12条
检察工作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3706
总下载数(次)
22
论文1v1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