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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自夏代起,就出现了法律。到了商朝,法律已初具规模,并开始用刑罚手段管理火政。殷代的“殷王法”中就有“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的条款,意指由于遗弃在道路上的灰烬中可能有火,可以复燃而酿成火灾,因此要处以“断其手”的刑罚,这是我国最早制定的一条消防法律。周朝的法律较殷代完备,周朝规定:“凡国失火,由有毗屋延烧之忧;野焚菜(烧荒),则有焚及山林之害,大则有刑,小则有罚。亦权(衡)罪之轻重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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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历史上的消防法
来源期刊 消防与生活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消防法律 历史 周朝
年,卷(期) 2007,(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0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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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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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与生活
月刊
1671-8445
重庆市渝北区云杉北路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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