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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自诉案件,自诉人可以不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直接向法院起诉。法律不仅赋予了自诉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权利,还赋予了他终止刑事诉讼的权利,即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的“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是有的自诉案件,由于自诉人取证能力不足,致使案件证据不充分,而转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处理的,就使公民的私权利与国家的公权力有所融合。在这种诉讼方式中,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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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检察机关如何对待自诉案件中的刑事和解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自诉案件 检察机关 刑事和解 刑事诉讼程序 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 自诉人 私权利
年,卷(期) 2007,(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1-32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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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自诉案件
检察机关
刑事和解
刑事诉讼程序
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
自诉人
私权利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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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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