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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著作权是以法律关系的客体(作品)为逻辑起点发展出的制度体系,而邻接权的逻辑起点则在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作品传播者).这一差异是解决著作权和邻接权关系的重要理论工具.基于此,该文对两个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明确提出: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可能成为相应的邻接权主体,而所谓信息网络传播者权也没有存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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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邻接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兼论"信息网络传播者权"的虚无
来源期刊 科技与法律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邻接权 著作权 作品 表演者权 信息网络传播
年,卷(期) 2007,(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1-45
页数 5页 分类号 D923.41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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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科技与法律
双月刊
1003-9945
11-2922/N
16开
北京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理科5号楼414室
1989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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