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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国家发改委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高校教育收费的管理。公办高中在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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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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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策略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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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高中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学费
来源期刊 教师博览 学科 教育
关键词 公办高中 择校费 收取 学费 价格主管部门 国家发改委 教育收费 中小学
年,卷(期) 2007,(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5
页数 1页 分类号 G5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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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高中
择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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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
价格主管部门
国家发改委
教育收费
中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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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博览:上旬刊
月刊
1008-5009
36-1222/G4
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南大道2888号
4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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