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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务总局4月25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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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期刊 私人理财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收入 拍卖 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特许权使用费 税务总局 文字作品
年,卷(期) 2007,(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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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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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
税务总局
文字作品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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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私人理财
半月刊
1672-6596
44-1603/F
广州海珠区艺苑路东庆街2号3层
出版文献量(篇)
2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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