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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买了房子、付清房款要验房时却被告知:“不交物业费别想拿钥匙!”不满于这一行业“潜规则”,消费者黄敏丽把开发商宁波华龙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不应以先交物业费后交钥匙为由拒绝交房并应支付违约金21588元。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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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凭啥先交物业费后交房?
来源期刊 中国审判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物业管理费 物业公司 建设开发 原告 违约金 工作人员 宁波市 被告 钥匙 开发商
年,卷(期) 2007,(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8-79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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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物业管理费
物业公司
建设开发
原告
违约金
工作人员
宁波市
被告
钥匙
开发商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审判
半月刊
1673-5498
11-5414/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2006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1102
总下载数(次)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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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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