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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本条是在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指导下,借鉴国际立法经验,在总结和完善现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制定的,既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和创新性,又兼顾了立法的延续性和一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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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解读——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
来源期刊 中华会计学习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法》 捐赠支出 第十条 税前扣除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外资企业所得税 解读 应纳税所得额
年,卷(期) zhhjxx_2007,(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3-46
页数 4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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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学梅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立信会计学院 8 12 3.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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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企业所得税法》
捐赠支出
第十条
税前扣除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外资企业所得税
解读
应纳税所得额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华会计学习
月刊
1009-6531
11-4504/G4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财政部干部教育中
出版文献量(篇)
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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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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