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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发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近日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潘岳表示,对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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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
垃圾处置
信阳市
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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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
垃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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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施行乱倒建筑垃圾最高可罚款10万元
建筑垃圾
垃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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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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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县苹果产值达9000万元
总产值
苹果
凤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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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
福建
独立法人资格
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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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成果
中间试验
生产试验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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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企业不公布排污信息最高可罚10万元
来源期刊 生活用纸 学科 地球科学
关键词 环境信息公开 企业 国家环保总局 污染物排放 排污 环保部门 地方政府 潘岳
年,卷(期) 2007,(1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0
页数 1页 分类号 X3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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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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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环境信息公开
企业
国家环保总局
污染物排放
排污
环保部门
地方政府
潘岳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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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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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生活用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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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9069
11-4571/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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