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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存在着该罢免的不启动罢免程序,而是通过动员拟罢免对象辞职来代替罢免。这种做法不仅使当事人得不到应有的处理,而且剥夺了村民的民主权利,其实质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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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勿以“辞职”代“罢免”
来源期刊 楚天主人 学科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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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7,(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4-24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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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主人
月刊
1674-5272
42-1351/D
16开
武汉市武昌水果湖省委大院1号楼
1992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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