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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起、重庆市在全国率先试行政府立法回避制度,并规定与某一立法项目有直接明显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参与法规的起草、审查和评审,也不主导立法进程。根据立法回避制度,有3种类型的立法项目应当实施立法回避:主管部门有直接明显利害关系的,原则上部门回避;专业性极强,需要借助专家智慧的,原则上相关部门回避;综合性跨部门的立法项目,部门间难以达成共识的,原则上单一部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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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立法回避”彰显立法科学民主
来源期刊 楚天主人 学科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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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7,(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0-41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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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主人
月刊
1674-5272
42-1351/D
16开
武汉市武昌水果湖省委大院1号楼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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