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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在提供证据责任转移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提出反驳事实的一方当事人在知悉对方已提出充分证据的前提下再提供证据.如果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那么,应当允许被告在管辖权问题最终被生效裁定确定后再提供证据,而不必须遵守最初由受理案件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当被告与法院对原告所主张法律关系性质认识不一时,应当允许被告在知悉法院对原告主张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后,重新提供证据或补充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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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若干问题研究
来源期刊 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举证期限 原告 被告 提供证据
年,卷(期) 2007,(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6-118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5.1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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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
原告
被告
提供证据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市场周刊
月刊
1008-4428
32-1514/F
大16开
江苏省南京市
197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0694
总下载数(次)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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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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