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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不区分国内合同与涉外合同,均规定可采取书面、口头及其他形式,这与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的非书面要求的保留声明存在有不一致的地方.理论界对此有不同观点,维持或撤回保留的理由虽各有据,但是本文认为还是应该维持保留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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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浅评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的保留
来源期刊 科协论坛(下半月)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公约 合同形式 保留
年,卷(期) 2007,(7) 所属期刊栏目 科技与法制1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91-192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9
字数 1940字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7-3973.2007.0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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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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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
合同形式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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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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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科协论坛(下半月)
月刊
1007-3973
42-1341/G3
大16开
湖北省武汉市
1986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0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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