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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49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例》的公布,明确了各级国家档案馆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法律地位,也为档案馆拓展社会服务功能搭建了新的平台。以下向读者介绍上海市档案馆和本溪市档案馆的做法,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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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
图书馆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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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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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场所的思考
来源期刊 天津档案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场所 社会服务功能 上海市档案馆 国家档案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条例》 温家宝总理
年,卷(期) 2007,(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7-37
页数 1页 分类号 D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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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政府信息公开
场所
社会服务功能
上海市档案馆
国家档案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条例》
温家宝总理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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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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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天津档案
双月刊
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1号增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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